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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奖惩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本文来源: 2020-01-02

为建立完善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信用锦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于不断提高我市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信用建设、信用监管的全覆盖。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以政府重公信、企业讲诚信、社会同守信、司法护诚信和个人守诚信的“五位一体”诚信建设为目标,以重点领域试点示范为突破口,以部门联合奖惩为核心,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的监管。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大格局。成立锦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开展信用监管专项行动,同步推进市县(区)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形成“对失信者利剑高悬,对守信者无事不扰”的社会信用环境。

  三、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支持、推动市场监管、税务、应急、交通、环保、海关、人社等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鼓励信用、建筑业、医药商业、注册会计师、律师、物流、中介等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会员信用记录。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交换平台。各级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环保、海关、和审批等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文明办、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审批局、市邮政管理局、锦州海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健全激励诚信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市发改委牵头制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记录的制度文件,文件要规定市直部门在项目投资(含基金)、财政资金补助、申请国家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担保、政府购买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公共项目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货物通关、评级评优、享受优惠政策和在电子商务、环境保护、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各环节、各领域的管理过程中,都要查询相关主体的企业信用记录,并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可以在项目投资(含基金),财政资金补助、申请国家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担保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在评优评先、政府购买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招标投标过程中可以给予加分激励;可以减少日常检查或抽查额次,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其他激励性措施。继续深化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进信用报告制度,拓展企业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重点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限制信用评级低的企业市场准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农村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文旅广电局、市税务局、锦州海关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探索施行“信易批”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分类管理和便民服务的原则,探索制定相应便民服务办法或工作规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探索开展“信易批”。 〔牵头单位:市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审批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积极探索、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应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积极开发面向市诚信示范企业的“信易贷”守信激励产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信用办,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金融局、锦州银保监分局。)

  (五)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锦州”(辽宁中国)等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各级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向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暂行办法》,通过市公共信用交换平台向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定期推荐守信激励典型案例,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牵头单位: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市商务局、市金融局、锦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六)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格执行《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365号)要求,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依法依规,加快在本行业、本领域建立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及时推送给市公共信用交换平台。市信用办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市公共信用交换平台失信联合惩戒管理系统,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公开公示一批、跨地区共享一批、入法入规一批。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房地产开发、市场中介、逃税骗税、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恶意欠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局、市金融局、市检察院、人民银行锦州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各有关部门要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各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有关部门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牵头单位: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工信局、市审批局、市农村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局、锦州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部门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锦州”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各级信用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要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有资质的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牵头单位: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广电局、市金融局、市法院、人民银行锦州中心支行、锦州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各行业协会商会要率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等各相关协会行业指导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社团类、公益类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市失信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完善的指标体系,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产业及各级政府信用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牵头单位: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红十字会等各类社会组织)

  (十一)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加快建设锦州市个人公共信用数据库,依据《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以全市人口户籍信息为基础,加快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市信用办、人民银行锦州中心支行、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二)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地区、各单位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以下简称“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市信用办会同发起部门和相关部门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信用办、人民银行锦州中心支行;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省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信发〔2015〕1号)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同时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司法机关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市信用办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推动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其他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推行“十公示”工作,做到“应公开、尽公开”。(牵头单位: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册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在“信用中国”网站、APP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授权网站对相关信息进行整合、共享与应用。经验证的自愿注册信息可作为开展信用评价和生成信用报告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依托智慧城市建设,对接市共享交换平台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升级改造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库,实现公共信用信息报送、归集、查询和公示功能,共享交换各行业事前、事中、事后的信用监管信息,推进联合奖惩工作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形成市、县区一体化公共信用信息信息交换平台,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尽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牵头单位: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六)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规程,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跟踪、监测、统计等动态协同功能,实现联合实施部门间的协同推进。将红黑名单和联合奖惩措施嵌入有条件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前端,在不影响各部门的业务信息系统架构的前提下,开展红黑名单和联合奖惩功能的推送工作。〔牵头单位: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市法院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七)加快建立“两个清单”制度。加快在重点领域内,制定典型守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行为清单”),明确行为清单的事项及依据,以行为清单为基础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会同上述发起部门、联合各实施部门,依法依规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措施清单”),率先在问题突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安全生产、市场中介、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市场监管、重大税务违法和失信被执行人等领域对守信或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并逐步向其他行业、领域推广。〔牵头单位: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审批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市法院等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八)定期修改完善“两个清单”。市信用办要会同有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依法依规对行为清单和措施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典型守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能够及时、全面纳入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并及时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措施,避免出现因“两个清单”未及时修改完善而发生遗漏的现象。〔牵头单位: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市法院等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十九)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行机制,市信用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纳入或退出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实施或停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按章办事,最大限度地缩减信用管理部门及信用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规范、监督、约束其行政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办理,杜绝人为操纵,对擅自进行人为操纵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追责,确保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的产生或撤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公平公正。〔牵头单位: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法院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建立健全异议处理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实施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投诉,及时更正或撤销有误的信息。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一)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加快建立完善协同联动、一网通办机制,为失信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牵头单位: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六、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二)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信用信息立法工作,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分类、共享、公开和使用活动。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牵头单位:市信用办;配合单位: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十三)建立信用自净制度。各地方要切实抓好本地信用服务机构“自净建设”,对违法违规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不具备相应资质、以信用名义开展信用服务的机构严厉查处、坚决清理,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市场经营环境。所有信用服务机构要公开签订信用承诺书,全量率先承诺,在“信用锦州”网站全部公示,并全量纳入公共信用评价。对于“知法犯法”“屡教不改”,性质恶劣的严重失信信用服务机构,以及冒用信用服务等名义,出具虚假信用报告,或以承诺修复企业信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等名义违规收费等公开行骗行为的,一律坚决逐出市场,严厉打击。(牵头单位: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四)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快推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相关制度标准,统一规范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应用;制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标准,实施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推动信用数据库标准化建设。完善信用服务标准,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完善辽宁省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对各类信用主体评价提供标准;制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公开、使用的工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牵头单位:市信用办、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十五)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LED屏幕、公交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等各类媒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大张旗鼓树立诚信典型,以诚信文化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益广告诚信宣传的选题规划和设计制作,在市、县(区)各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刊播(发)诚信主题公益公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七、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要齐抓共管,各地区、各单位要形成信用工作常态化机制,主要领导要抓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落实,指定责任部门,责任到人,提供必要工作保障,确保各项联合奖惩措施落实到位。市信用办要加强协调,建立调度机制,采用多种方式加强日常工作调度,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

  (二十七)发挥工作合力。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主导下,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要做好牵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定期向市信用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八)强化信用工作督查、考核和制度建设。市委市政府督考办要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与市信用办、市信息中心定期开展督查。

 



本文来源: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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